近日,中国“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审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是中国第57项世界遗产,填补了世界三大非酒精饮品(茶、咖啡、可可)中没有“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的空白。
“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是当前全球唯一的“茶”主题世界遗产,包括5片完整的古茶林,集中连片面积达1.8万亩。古茶林中有9个传统村落,居民5000余人。当地先民历经千年保护与发展创造了林茶共生、人地和谐的古茶林文化景观。“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的申遗成功,也将云南古茶园成功带入大众视野。
云南是世界茶树发源地,自古以来就有种茶、制茶的传统,拥有当今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连片古茶园。在唐代以前,云南南部各民族便在森林中栽种茶树,形成古老的森林茶园,这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生态智慧,具有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悠久历史。云南的基诺族、布朗族、傣族、哈尼族等多个民族的先民,对茶树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当地的自然环境有着相似的认知,以近乎雷同的方式在天然林下种植茶树、管理古茶园,一直延续至今。他们长期栽培、管理、保护和利用古茶园的传统实践,深度融入他们的民族文化,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元素,堪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
作为“云南普洱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景迈山,地处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是著名的普洱茶产地。2012年9月,包括其在内的普洱古茶园和茶文化系统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同其他普洱茶古茶园一样,景迈古茶园至今都保存有规模较大的古茶林,茶园里古木参天、数百岁的古茶树依然郁郁葱葱。在景迈山世居的布朗族、傣族、拉祜族、哈尼族、汉族等兄弟民族,在成百上千年的时间里栽培、管理大叶茶树,探索出了合理利用森林生态系统的林下种植技术,呈现出“远看是森林,近看是茶园”的独特景观。几乎不使用任何化肥和农药,靠枯枝落叶的自然分解提供养分,各民族对古茶园恰到好处的管理和维护,使古茶园不仅拥有森林的外观,也澎湃着森林的脉搏。
民族生态学研究显示,景迈山古茶园中的植物物种数是现代集约化新茶园的4倍之多,生物多样性指数也远高于现代单作茶园。一座座古茶园是一个个可持续的生态系统,以布朗族和傣族为主的景迈山各族群众因地制宜利用土地、布局村落,既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又为各民族带来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体现了他们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共通智慧。
古茶园虽坐落边疆,但与其他地域与民族同胞的交融从未停止。古茶林中孕育的优质古树茶,不仅是边疆民族同胞的生计来源,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由此衍生出的茶文化更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古茶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个代表性载体,发掘古茶园的价值,保护古茶园、传承相关的茶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发源于古茶园的“茶马古道”,穿越陇西走廊、藏彝走廊、苗疆走廊三大民族走廊,凭借其发达的道路系统,促进了众多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往来,成为民族间传统文化交流的大通道、各民族交融的大舞台,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如一根绵长质朴的丝带,穿梭于古老茂盛的传统茶园中,让各民族同胞心手相连。
(作者:张晴、龙春林,分别系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叶攀】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故意“傍名牌”……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争议裁决程序,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个别企业故意违法申报和使用名称,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高度关注,如有的使用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影响损害国家声誉和信誉;有的故意申报使用涉及意识形态、政治安全的词语,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故意“傍名牌”,故意假冒央企国企名称、简称等,侵犯知名单位合法权益。对这些情况,社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修订《办法》。
新修订《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办法》提出,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目前,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已实现‘我的名称我选择’,但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现象。”前述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第十六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三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四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比如对“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孔德晨(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孔德晨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