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故意“傍名牌”……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争议裁决程序,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个别企业故意违法申报和使用名称,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高度关注,如有的使用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影响损害国家声誉和信誉;有的故意申报使用涉及意识形态、政治安全的词语,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故意“傍名牌”,故意假冒央企国企名称、简称等,侵犯知名单位合法权益。对这些情况,社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修订《办法》。
新修订《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办法》提出,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目前,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已实现‘我的名称我选择’,但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现象。”前述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第十六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三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四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比如对“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孔德晨(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孔德晨 【编辑:叶攀】
中新社北京9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办主任王毅9月26日在北京会见联合国气候变化迪拜大会候任主席、阿联酋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苏尔坦。
王毅说,在两国元首战略引领下,中阿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势头。中方愿同阿方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拓展互利合作领域,推动中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迈上更高水平。
王毅祝贺阿联酋作为首批新成员加入金砖国家大家庭,表示这将为金砖合作注入新活力,也为中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开辟新前景。作为全面战略伙伴,中方乐见阿联酋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王毅介绍了中国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践,表示中国是应对气变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坚定行动派。我们全力支持阿方办好联合国气候变化迪拜大会,愿同阿方保持密切沟通合作,确保大会取得积极成果,推动构建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利。
苏尔坦表示,阿中互信牢固,合作基础坚实,阿方坚定致力于阿中长期友好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我们高度赞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评价中方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所作重要贡献,赞赏中方在应对气变国际合作中展现引领担当。感谢中方对阿方筹备迪拜大会提供的大力支持,期待同中方携手推动大会取得历史性成功。(完)